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扎实推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事务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贯彻执行民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二)承担民委委员制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及民族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参与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工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三)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负责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统筹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实施民族团结进步视觉化形象工程。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九进”活动。(四)贯彻执行涉及民族工作方面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制度,研究拟订相关发展规划。研究分析涉及民族工作方面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问题并提出建议。参与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等。(五)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负责相关领域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六)负责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根据授权,依法依规开展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外事外宣工作。(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