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昌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力部门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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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体 |
人员 |
职责 |
权限 |
承办机构 |
依据 |
程序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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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昌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张海 |
行政 许可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 |
昌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发展科、各县(区)委统战部 |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确认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审批权限,并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5.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1.加强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过程指导。 2.加强民族成份变更后 的日常监督。 监督电话:0895-4928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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